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人员,患高血压、糖尿病(简称“两病”),经定点医院认定后,在指定门诊发生的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两病”药品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参保人员范围
参加大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包括成年人、未成年人和大学生)
办理流程
(一)“两病”待遇资格办理流程
需要采取药物治疗的“两病”患者,持相关就医资料、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直接到我市医疗保险定点二级及以上公立综合医院、大连市儿童医院和大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申请认定。
(二)“两病”就医及结算流程
“两病”费用结算实行定点购药管理。患者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持社保卡(或医保卡)即时结算。
(三)“两病”保障水平
“两病”患者在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与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合并执行(季度起付标准30元),统筹基金支付65%,季度统筹支付限额高血压患者为50元,糖尿病为100元,同时患有“两病”人员,按糖尿病年度限额执行。年度中途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人员,参保时所在季度限额可全额享受。
特别提醒
1.同时患有“两病”人员,按糖尿病限额执行。限额不滚存、不累计。
2.已享受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慢性病补助的患者,继续按原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
3.“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与居民医保其他门诊统筹支付待遇可以兼得。
(四)“两病”用药范围
“两病”患者门诊保障用药,限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降血压和降血糖药品。
“两病”确诊医院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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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大学生“两病”用药定点医院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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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两病”用药定点医院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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