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参保人因特殊原因在大连市统筹区域内未持卡就医、以现金住院结算后申请医疗待遇的人数较多,为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参保人(或家属)和定点医疗机构,经中心研究决定,调整申报、审核工作流程,现就有关要求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在收治参保人时应主动提醒参保人持卡就医。参保人因突发疾病抢救等特殊原因未持卡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先收治参保人,提醒并要求参保人(或家属)在3个工作日内将医保卡(或社保卡)交给住院定点医疗机构按医保规定进行管理。
二、参保人逾期交卡(或因医保卡止付)等特殊原因而用现金支付医疗费的,可向本人住院定点医疗机构提交申请按照医保有关规定予以冲账处理。
三、定点医疗机构需登录“大连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子系统”,在业务申报管理窗口提交“持卡就医申请”,填写“参保人的个人编号”、“联系电话”、“入院时间”、“出院时间”等内容。
四、中心负责参保管理业务的相关工作人员对定点医疗机构提交参保人的电子申请情况进行待遇审核,并及时在医保办公网上提交该参保人“开始享受统筹待遇日期”以及“结束享受统筹待遇日期”等审核意见。
五、定点医疗机构须按照中心的审核意见对参保人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予以冲账,并及时上传相关信息。
六、自二〇一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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